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委办发[2010]11号)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杭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9年12月31日
杭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城乡统筹与和谐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9〕6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1、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建立完善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确保城乡居民老有所养。
2、坚持政府主导与城乡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筹资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逐步形成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其他养老保障制度相衔接的制度体系。
3、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统筹地区分别统筹,其中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和杭州经济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为一个统筹地区(以下简称主城区),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各自为统筹地区。
二、范围对象
4、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全日制在校学生除外),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三、资金筹集
5、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为每年100元、300元、600元、900元、1200元、1500元六个档次,参保人可根据个人和家庭经济收入情况选择缴费标准。市政府根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标准。
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