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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高危行业企业提取安全生产费会计处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高危行业企业提取安全生产费会计处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财会[2010]6号)


各市财政局、安监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4301专项储备”科目的规定,现将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费用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苏财会[2006]46号)有关高危行业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会计处理作如下调整:

  一、增设“4301专项储备”会计科目

  本科目核算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全面反映安全生产费提取、使用和结余情况。为完整、准确地核算安全生产费提取和使用的全过程,应设置“提取数”、“使用数”二级科目。并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费使用范围,在“使用数”二级科目下设置支出明细科目。

  二、账务处理

  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时,应将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计算的提取金额,借记“制造费用-安全生产费”科目,贷记“专项储备-提取数”科目。

  根据专户存储要求,将提取的安全费用转存银行专户时,借记“银行存款(安全费用专户)”,贷记“银行存款(基本户)”。

  企业使用已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应分别三种情况进行处理。

  1. 发生的费用可以确定其不形成固定资产的,根据使用范围类别,直接计入“专项储备-使用数”借方相关明细科目。

  2. 购置不需要安装设备,直接形成固定资产的,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安全费用专户)”等科目;同时,根据使用范围类别,借记“专项储备-使用数”相关明细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该项固定资产在以后使用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3. 通过“在建工程-安全工程”相关明细科目归集单项工程发生的能确定最终形成固定资产支出的。在工程项目完工后,对于形成固定资产的,应按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在建工程-安全工程”相关明细科目;同时,根据使用类别,按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借记“专项储备-使用数”相关明细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该项固定资产在以后使用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三、主要会计分录例举

  1. 每月根据实际产量(销售收入)和标准计提安全生产费

  借:制造费用-安全生产费

   贷:专项储备-提取数

  2. 安全生产费专户存储

  借:银行存款-安全生产费专户

   贷:银行存款-基本户等

  3.实行子公司(矿井)提取全额上交集团公司统筹使用的核算

  (1)子公司(矿井)提取安全生产费时

  借:制造费用-安全生产费

   贷:内部往来(集团公司等)

  (2)集团公司

  借:内部往来-(子公司、矿井)等

   贷:专项储备-提取数

  4.使用安全生产费时

  (1)费用性支出且不形成固定资产

  借:专项储备-使用数

   贷:银行存款­­-安全生产专户等

  (2)购置不需经安装的设备形成固定资产的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安全生产专户等

  同时:借:专项储备-使用数

   贷:累计折旧

  (3)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

  ①发生安全生产费支出时

  借:在建工程-安全工程-×××

   贷:银行存款­­­-安全生产专户等

  ②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形成固定资产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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