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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景观照明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景观照明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南府办〔2009〕29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景观照明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

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景观照明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南宁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以下简称《规定》),规范和健全市区楼宇亮化建设及管理机制,确保楼宇亮化建设的良性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楼宇亮化建设与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四同步”规定

  根据《规定》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对应当配套设置景观照明设施的建(构)筑物,景观照明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设计、建设、验收和投入使用(以下简称“四同步”),为确保“四同步”落到实处,楼宇建设单位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要求:

  (一)楼宇景观照明设施作为建筑主体配套设施的组成部分,在组织编制主体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将景观照明设计方案纳入主体工程规划方案中同步编制,一并提交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审查的施工图设计一并提交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在楼宇主体工程建设过程中,必须安排资金,严格按照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景观照明设计方案同步实施。

  (三)在对楼宇主体进行验收时,应同时将景观照明设施纳入验收范围。

  (四)在办理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应同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景观照明设施相关验收资料。

  (五)景观照明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手续。

  (六)未经验收合格,建筑主体配套建设的景观照明设施不得投入使用。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负责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质量监督和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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