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三小”场所、出租屋
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统一领导下,以村(社区)消防安全隐患整治服务队为主力,严格执行《“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工作方案》确定的各项制度,积极开展对“三小”场所、出租屋的消防安全大检查,重点检查“三小”场所、出租屋是否按整治标准要求进行整改;是否存在不具备住宿与经营合用安全条件下人员留宿现象;从业人员、租住人员是否参加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掌握消防基本常识等。
(三)公众聚集场所
根据上级领导部门的统一部署,针对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检查是否通过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顶棚、墙面、地面装修材料以及窗帘、幕布等燃烧性能等级是否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建筑消防设施是否正常运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是否完好有效,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是否开展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等,并结合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对辖区公众聚集场所消防行政许可文件、娱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办理情况进行集中清理核查,建立信息通报制度,摸清底数,并逐一登记造册建档。
各镇(街)公安、文化、工商、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工作职责,加强沟通协调,通力协作配合,由专项整治工作机构组长牵头建立部门定期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及时通报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措施加强和改进工作,形成执法合力。一方面,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一旦发现重大问题要坚决依法整治,绝不手软。另一方面,要理性、文明、规范执法,强化服务意识,积极为存在隐患问题的业主、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经济合理的整改方案和措施,最大限度地实现监督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高层和地下建筑
根据公安部的统一部署,针对所有在用、在建的高层和地下建筑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是设有商场、市场、娱乐设施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高层和地下公共建筑。
在专项整治工作中,重点检查是否通过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建筑消防设施是否正常运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是否完好有效,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灭火救援条件是否具备等,力求通过普查,全面、准确掌握本市高层和地下建筑的基本情况及消防安全状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通过集中整治,及时解决容易诱发高层和地下建筑火灾或影响灭火救援开展的消防安全问题,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隐患存量,降低火灾危害程度,依法确保消防安全通道畅通,消防设施完好,消防管理规范,消防监督到位,灭火救援专业精干,严防重特大火灾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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