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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收回漳州蓝田开发有限公司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漳政地[2009]29号)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收回漳州蓝田开发有限公司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
(漳政地〔2009〕29号)
龙文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收回漳州蓝田开发有限公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请示》(漳龙政〔2009〕文10号)悉。经研究,同意依法收回漳州蓝田开发有限公司经漳州市人民政府以漳政地〔2007〕217号文批准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278966.59平方米,由龙文区政府另行安排建设项目,其用地范围以用地地形图红线各角点坐标值为准。
具体用地手续由龙文区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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