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作为我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全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二)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绩效评价工作的方针政策,制订全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规范性办法、制度和政策;
(三)制订全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年度及中期、长期工作规划;
(四)研究确定绩效评价工作重点、方向、内容和项目等重大事项;
(五)定期召开绩效评价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工作会议,总结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进一步研究和提出加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第六条 绩效评价委员会下设绩效评价办公室。绩效评价办公室为绩效评价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对绩效评价委员会负责。
第七条 绩效评价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绩效评价委员会的各项决策,具体组织落实我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各项工作;
(二)拟定全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年度、中期、长期工作规划、工作重点、方向、内容和项目等重大事项的议案,并报市绩效评价委员会审定;
(三)制订落实开展绩效评价的相关配套措施;
(四)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委员会确定的评价工作内容和项目;
(五)具体指导、监督、检查市直各预算单位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第八条 根据《关于成立东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委员会的通知》(东府办函〔2009〕173号)规定,市直各预算单位应设立本部门的绩效评价工作机构。
第九条 市直各预算单位绩效评价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本部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实施方案;
(二)按照绩效评价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要求,组织实施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并对所报送绩效评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指导、监督、检查所属单位的绩效自评工作。
第三章 绩效评价委员会工作章程
第十条 绩效评价委员会是我市绩效评价工作的决策机构,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一条 每年召开不少于三次的绩效评价委员会会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