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经贸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项目进行评审、验收。
1.节能企业的审核。申报企业委托节能量审核机构对企业实际节能量进行监测和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市经贸局在审核报告核定节能量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最终确定节能量及奖励金额。
2.省、市级清洁生产企业的认定。市级清洁生产企业按《东莞市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暂行办法》进行认定;省级清洁生产企业按《
广东省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办法》进行认定。
3.节能先进地区的评选。由市经贸局根据上年度镇(街)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直接提出建议名单。
4.节能先进单位的评选。市经贸局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后,会同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评审,拟出建议名单。
(二)经评审、验收,在预算安排额度内, 由市经贸局拟定节能资金资助计划的单位和项目,通过市级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经公示无异议的单位和项目, 由市经贸局上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批准后,会同市财政局下达节能资金资助计划。
在公示期间对申报单位和项目有异议的,由市经贸局组织核查,异议不成立的,纳入下期节能资金资助计划,并报市政府审批。
第五章 资金拨付和会计处理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节能资金资助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条 中央、省和市属企业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到申报企业;镇(街)企业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下拨到镇(街)财政分局,再由镇(街)财政分局拨付给申报企业。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设立专门的会计科目对项目费用支出情况进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收到资助款后,按照各自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第六章 节能量审核机构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提出节能量审核机构名单,由节能量审核机构参照《
节能项目节能量审核指南》对企业年度节能量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报告并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