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对在节能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和取得重大节能效益的个人,由各部门、镇街、企业自行给予表彰奖励,所需资金可从节能先进地区奖、节能先进单位奖的奖金中按适当比例据实列支。
第十五条 项目管理费是指市经贸局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验收鉴定等所发生的场地租赁费、专家交通费、专家食宿费、专家劳务费、中介机构服务费以及宣传节能与清洁生产扶持政策、发布项目计划、培训、项目跟踪管理所发生的费用。项目管理费列入节能资金年度预算,由市经贸局按已批准的项目管理费开支预算安排使用。
第四章 申报和审核
第十六条 申报程序:
(一)市经贸局根据每年我市节能工作计划和工作重点,制订和公布每年度节能资金申报指南;
(二)申报节能项目、清洁生产项目、节能先进单位的企业(含中介机构、技术供应商、行业协会,下同),由企业根据申报指南编制申报材料,经所在镇(街)经贸办出具初审意见后再上报市经贸局;中央、省和市属企业持有关申报材料直接向市经贸局提出申请;
(三)市、镇部门申报节能先进单位,由市直部门、镇政府(街道办)向市经贸局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申报材料:
(一)节能企业奖励项目:
1.资金申请表;
2.申请报告;
3.节能量审核机构出具的企业节能量审核报告;
4.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申报前一个月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报表须加盖企业公章;
5.近三年能源统计报表,所有报表须加盖企业公章;
6.企业营业执照、纳税凭证、免退税凭证复印件;
7.其他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二)清洁生产企业奖励项目:
1.资金申请表;
2.申请报告;
3.清洁生产工作总结报告;
4.其他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三)节能先进单位奖励项目:
1.申请(推荐)表;
2.单位年度节能工作总结;
3.其他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评审和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