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镇政府(街道办);
(二)在我市已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三)从事相关节能工作的单位。
第八条 节能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企业开展的节能和清洁生产项目;
(二)节能先进地区和先进单位的奖金;
(三)项目管理费;
(四)市政府决定实施的其他节能项目。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节能资金不予扶持:
(一)申报企业因违反有关财经和节能、环保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未满两年;
(二)申报企业有欠税、恶意欠薪、未定期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等严重失信行为;
(三)申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
第十条 对企业开展的节能项目,按照实际节能效果给予企业奖励,用于补充企业开展节能降耗经费。
(一)奖励条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行业规范,企业单位产值能耗连续两年呈下降趋势,且节能量在3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企业。
企业节能量是指项目正常稳定运行后,因用能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提高而形成的年能源节约量,以项目实施前后单位产品能耗的差值与基准产量为基础进行计算,具体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进行审核评定。
(二)奖励标准。根据当年实现节能量,按200元/吨标准煤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一条 对省、市清洁生产企业进行奖励,用于补充企业开展清洁生产经费。
对通过市级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被认定为市级清洁生产企业的企业, 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市级清洁生产企业,通过省经信委组织的审查,被认定为省级清洁生产企业的,再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十二条 对节能考核结果为完成等级以上、考核综合评分位居前三名的镇(街),由市政府授予节能先进地区奖,每个镇(街)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第十三条 积极开展节能工作、节能成效突出的单位,由市政府授予节能先进单位奖,每个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
节能先进单位奖每年设名额20名。其中,重点耗能企业10名,节能中介机构、技术供应商、行业协会3名,市、镇有关部门7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