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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印发《东莞市经贸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价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II一般,即上报稿件数量、质量以及配合开展调研工作或提供数据信息的积极性均一般的,计1分。
  3.人才队伍建设(共2分)
  (1)积极争取本镇(街道)上级领导的支持,配齐配强本镇(街道)经贸部门工作人员的,计0.5分。
  (2)积极参与由市经济贸易局主办的“全市镇街经贸管理培训班”等有关机关经贸人才培训活动的,计0.5分。
  (3)积极参与由市经济贸易局举办的有关产业技术进步等内容的学习讲座和各类培训班的,计0.5分。
  (4)积极参与由市经济贸易局举办的有关节能降耗考核方面的学习讲座和各类培训班的,计0.5分。
  以上第1项指标分值由办公室评定;第2项指标分值由信息综合科评定;第3项中的第(1)(2)两项由人事培训科评定,第(3)项由技术进步与质量科评定,第(4)项由市能源利用监测中心评定。
  四、先进个人评价认定条件
  先进个人主要以定性的方式对经贸系统工作表现突出的个人进行评定,具体评价认定条件如下:
  (一)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做到依法行政。
  (二)精通本职业务,具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和业务处理能力,责任心强,作风正派,廉洁自律,恪守经贸工作职业道德。
  (三)热爱本职工作,具有敬业和奉献精神,服务意识强,工作中发挥中坚作用,对当地经贸工作的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四)具有开拓进取精神,工作中能团结同事,高效率、高质量地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业绩显著,工作表现得到本单位领导和同事的肯定和认同。
  (五)在考核评定年度内出现以下情形的,不得参与当年经贸工作先进个人评选:
  1.被上级或本级机关通报批评的;
  2.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3.评比单位认为不符合参加先进个人评选的其他情形。
  先进个人由各镇(街道)经贸办、松山湖经济贸易发展局和虎门港企业投资服务中心推荐。
  五、评价认定组织和名额设置
  办公室负责经贸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价认定的组织工作。每年评价认定1次,当年11月开始评价工作,年终公布评定结果。
  (一)先进单位的确定:局办公室依照各职能科室提供对各镇(街道)量化指标计算的分值进行汇总后依次评选,并将初评结果呈局务会议讨论审定。
  名额设置:先进单位16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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