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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印发《东莞市经贸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价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7.协助做好省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计0.5分;
  8.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计1分。
  9.积极推动当地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制定和实施扶持政策措施,安排资金扶持,发动企业开展技术进步活动,按时申报项目,有项目列入国家、省市项目计划的,计1.5分。
  10.积极配合实施民营企业排忧解难协调制度,落实专人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切实解决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在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的,计1.5分。
  11.积极配合实施民营企业经营管理者“111工程”,配合组织企业家参加中央、省的各类培训的,计1.5分。
  12.积极配合实施民营企业家健康工程的,计0.5分。
  以上第1、2、3项指标分值由市中小企业局综合科评定;第4、5项指标分值由市中小企业局改革发展科评定;第6、7、8、9项指标分值由市中小企业局企业技术创新科评定;第10、11、12项指标分值由市中小企业局企业服务科评定。
  (六)培育和提升产业集群(共3分)
  1.积极贯彻省、市产业集群发展政策,加快实施本镇(街道)产业集群发展政策的,计1分。
  2.积极推进产业集群“三大建设”,提升集群竞争力的,计1分。
  3.积极应用产业集群发展信息联络机制,及时掌握集群发展动态,建立相关数据库,并能按要求及时报送产业集群发展信息的,计1分。
  以上指标分值由企业促进科评定。
  (七)区域经贸合作(共5分)
  1.积极开展泛珠三角区域经贸合作情况调查工作,组织动员本镇(街道)企业参加“泛珠三角区域经贸合作洽谈会”、按要求对签约项目进行跟踪检查,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大力推进泛珠区域经贸合作,促进区域经济统筹协调发展的,计1分。
  2.积极组织企业参加“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推动中小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的,计1分。
  3.积极开展本镇(街道)企业与山区及东西两翼经济合作项目调查和资料收集工作,组织企业参加“珠江三角洲地区与山区及东西两翼经济技术合作洽谈会”的,计1分。
  4.积极配合市经济贸易局的工作部署,努力组织本镇(街道)企业参加省、市安排的各项经贸合作洽谈会、展览展销会(不含上述第1、2、3项所提及的展会)的,计1分。
  5.积极开展本镇(街道)企业合作情况的调查工作,组织企业参加各种投资招商推介会,引导本镇(街道)工业商贸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开展国际化经营、对外招商引资和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的,计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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