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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印发《东莞市经贸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价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5)积极配合和参与省、市经贸部门开展有关产业结构调整调研活动的,计1分。
  (6)引导落后产能企业和产业向我市与本省其他市共建的产业转移工业园区有序转移,并做好相关信息报送的,计1分。
  (7)积极报送本镇(街道)招引内资大项目有关情况的,计2分。
  (8)积极申报国家、省产业名镇的,计1分。
  (9)积极推动工商领域行业中介组织发展的,计0.5分。
  2.产业技术进步(共7分)
  (1)重视技术改造与创新工作,积极协助市经济贸易局发动和组织企业按时申报企业技术中心等技术改造与创新项目或计划的,计2分。
  (2)积极为企业办理项目申报技术改造与创新项目过程中的有关手续,协助企业对项目进行备案或核准,指导企业按要求提供申报项目所需的有关材料的,计2分。
  (3)积极协助市经济贸易局对本镇(街道)技术改造与创新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发现问题及时汇报的,计2分。
  (4)积极指导商贸流通企业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技术改造的,计1分。
  3.名牌带动战略(共5分)
  (1)创名牌工作积极主动,引导企业做好创名牌基础工作,开展各种名牌培育活动的,计1分。
  (2)积极参加省、市举办的各类名牌创建活动,并配合有关部门积极组织和协调企业申报各类名牌称号的,计1分。
  (3)掌握本镇(街道)内、外资企业名牌情况,并组织企业开展相关宣传活动,每年对名牌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有关资料上报市实施名牌带动战略联席会议的,计1分;积极向《东莞市实施名牌带动战略工作简报》投稿的,计0.5分。
  (4)积极开展打击名牌侵权行为,维护知识产权的,计0.5分。
  (5)重视质量工作,没有重大质量事故发生,积极配合市经济贸易局宣传质量管理(QC)的,计1分。
  以上第1项指标分值由工业科评定,其中第1项中的第(6)小项由企业促进科评定;第1项中的第(7)小项由市内资经济促进中心评定。第2项和第3项指标分值由技术进步与质量科评定。
  (三)商贸流通与市场监管(共21分)
  1.商贸流通业发展(共12分)
  (1)结合《东莞市2005-2015年城市商业网点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制定本镇(街道)商业网点发展规划,认真组织实施市镇两级商业网点规划和农贸市场规划,遵循规划有关原则及规定,合理设置商业设施,适度调控大型商业网点的,计1分。
  (2)积极引导商贸流通企业规范经营和业态创新,大力发展连锁、电子商务等新型业态的,计1分;创建商业名牌,培育商贸流通龙头企业,扶持商贸流通企业做大做强的,计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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