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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印发《东莞市经贸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价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经济运行监测(共9分)
  1.认真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运行监测分析工作的通知》精神,积极做好经济运行监测分析工作的,计6分。
  (1)积极报送有关工业商贸经济运行分析材料的,计0.5分;材料基本符合分析提纲的要求,分析较为全面,重点较为突出,能够基本反映本镇(街道)经济运行情况的,计0.5分。
  (2)深入分析支柱产业、重点企业运行情况,分析得透彻,有数据、有观点,做到既有面上的情况,也有典型企业的情况的,计0.5分。
  (3)积极开展专题调研活动,对本镇(街道)工业商贸经济运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题调研,有相关材料被采纳的,计0.5分。
  (4)积极配合和参与省、市经济运行相关的调研活动的,计0.5分;有好的意见和建议的被采纳的,计0.5分。
  (5)经济指标报表(含3份月报表及3份季报表)填报完整、准确的,计1.5分。
  (6)各季度工业商贸经济运行分析材料、经济指标报表(含月报表及季报表)的(如遇节假日可顺延)报送及时的,计1.5分。
  2.认真贯彻东莞市工业商贸重点企业联系制度,加强与本镇(街道)重点联系企业沟通,及时了解、反映本镇(街道)重点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协调做好跟踪服务工作的,计1分。
  3.积极反映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取得的成功经验的,计0.5分;提供信息被《重点企业联系制度简报》采纳的,计0.5分。
  4.积极组织和协助企业申报市工业龙头企业的,计1分。
  以上指标分值由经济运行科评定。
  (二)产业结构调整(共24分)
  1.产业发展与升级(共12分)
  (1)积极开展本镇(街道)产业政策研究和相关调研活动的,计0.5分。
  (2)积极实施国家、省、市各项产业政策,推动本镇(街道)产业结构优化调整的,计1分;相关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计1分,成效一般的或其他情况的在设定分值范围内酌情给分。
  (3)积极制定和实施本市、镇(街道)各项支柱产业发展政策,推动本镇(街道)支柱产业做强做大的,计1分;相关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计1分,成效一般的或其他情况的在设定分值范围内酌情给分。
  (4)积极实施国家、省、市制造业发展升级政策,推动本镇(街道)装备制造业发展,促进传统制造业改造升级,并积极组织和协助企业申报市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的,计1分;相关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计1分,成效一般的或其他情况的在设定分值范围内酌情给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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