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印发《东莞市经贸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价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经贸〔2009〕97号)
各镇(街道)经贸办,松山湖经发局,虎门港企业投资服务中心:
《东莞市经贸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考核评定暂行办法》(2009年)业经今年3月30日召开的第03次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四月七日
东莞市经贸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评价认定暂行办法
为充分调动全市经贸系统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争先创优的良好局面,以推动全市经贸工作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评价认定原则
本暂行办法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原则,主要以当年各镇(街道)经贸办和经贸工作者履行工作职能的基本情况和所取得的实绩为依据,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办法,公开、公平、公正地对参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格评价认定。
二、评价认定范围
本暂行办法评价认定的对象具体如下:
(一)先进单位:全市各镇(街道)经贸办。
(二)先进个人:各镇(街道)经贸办和松山湖经济贸易发展局、虎门港企业投资服务中心的在职工作人员。
三、先进单位评价认定标准
指标体系:围绕全年经贸工作的中心任务,结合经贸部门的职能和各镇(街道)经贸工作实际,设定经济运行监测、产业结构调整、商贸流通与市场监管等10个一级评价认定指标。每个一级指标下设若干二级指标。其中,某些二级指标根据需要下设若干三级指标,某些三级指标又下设若干四级指标,如此类推。采用百分制的办法进行量化评定,各项指标都被设定相应的分值,每项指标的具体分值由市经济贸易局各职能科室据实评定,由办公室综合汇总。
说明:本评价认定暂行办法重在评价认定各镇(街道)经贸办履行工作职能的过程以及在此过程中表现出的工作态度、质量、效率和水平等内容。在各级指标的设定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它们的可操作性和在各镇(街道)经贸工作中的普遍性,且不包含创龙头企业数量、创名牌数量等受各镇(街道)经济实力影响较大的硬性指标。各项指标的具体分值由负责科室在设定的分值范围内综合考虑各镇(街道)经贸办履行职能过程中表现出的工作态度、质量、效率和水平后评定,最小计量单位为0.01分,务求能反映出各镇(街道)经贸工作的真实水平。每年将选择若干项重点工作进行单项表彰,并另文印发专项工作评价认定办法,对获奖的镇(街道)经贸办予以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