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规定》的通知
(漳政综〔2009〕129号)
芗城区、龙文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经研究同意,现将《
漳州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市区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省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闽政〔2007〕32号)、《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委令第162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廉租住房建设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09〕87号)、《2009-2011年漳州市廉租住房保障规划》(漳政综〔2009〕5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漳州市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的漳州市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具有市区规划区内的芗城、龙文区城镇常住户口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是指市、区两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履行社会公共保障职能,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补贴、提供廉租住房配租安置、销售廉租住房,以满足其基本的住房需求。
第四条 漳州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由市、区两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