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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禁毒办关于加强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

  乡镇(街道)是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成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计划,落实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场所,与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康复协议,指导社区开展戒毒康复工作的实施。
  各社区要成立由社区专兼职戒毒社工、社区干部、社区民警、社区医务人员、家庭成员等组成的社区戒毒康复监护小组,实施社区戒毒康复实际工作,要制定社区戒毒康复各项措施,为社区戒毒人员提供定点戒毒医疗机构或社区卫生医疗机构的信息,动员吸毒人员参加社区美沙酮维持治疗,努力降低毒品需求等。
  各级卫生部门要指定医疗机构为社区戒毒人员提供戒毒医疗和护理,指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要将社区戒毒康复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指导基层组织参与社区戒毒工作,将戒毒人员家庭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纳入低保范围。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对社区戒毒人员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各级司法部门要对刑满释放、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吸毒人员采取帮教工作,向社区戒毒人员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并对社区戒毒人员开展禁毒法制宣传教育,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吸毒人员登记。
  各级公安部门要确定禁毒民警,负责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报批和定期检测,配合专兼职社工开展工作,依法处理违反社区戒毒康复规定和社区戒毒康复协议的人员。
  三、落实保障,确保工作开展
  各级各部门要为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做到人员、设施、经费、制度四个保障:
  (一)人员保障。各县(市、区)要做好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专兼职人员的招募,要按照乡镇(街道)每20名吸毒人员配备1名戒毒康复专兼职人员的比例,配备社区戒毒康复专兼职人员;吸毒人员不足20名的,应至少配备1名。
  (二)设施保障。各乡镇(街道)要保障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有专门办公场所、计算机等必备的办公设备。
  (三)经费保障。市财政局要按照统筹安排、资源共享、厉行节约、确保重点的原则和各部门现行经费保障渠道,保障应由市级财政负担的禁毒经费。要督促各县(市、区)财政将禁毒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加强禁毒专款管理,提高禁毒经费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促进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顺利开展。
  (四)制度保障。各县(市、区)要坚持贯彻市禁毒办制定下发的各项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规章制度,指导各乡镇(街道)建立和完善社区的戒毒康复工作规范,社区戒毒康复组织实施细则,规范化地开展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尿样检测、帮教谈心、家访等活动,规范化地督促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汇报戒毒情况,规范化地为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戒毒治疗服务信息、就学援助、法律援助、就业指导、技能培训、社区救济等工作。
  四、健全机制,狠抓措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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