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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漳州市城市改造建设公司惠民花园二期南分区1-13号楼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的批复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漳州市城市改造建设公司惠民花园二期南分区1-13号楼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的批复
(漳政地〔2009〕163号)


芗城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漳州市城市改造建设公司建设惠民花园二期南分区1-13号楼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用地请示》(漳芗政文〔2009〕174号)悉。根据漳州市人民政府〔2008〕43号专题会议纪要精神,经研究,同意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闽政地〔2008〕286号文批准农转用并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的部分土地使用权面积452.803平方米,以及经漳州市人民政府以漳政〔2006〕地148号文批准收回的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27712.467平方米,合计28165.27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中的25001.3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给漳州市城市改造建设公司作为惠民花园二期南分区1-13号楼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项目建设用地,土地使用用途为住宅用地-城镇住宅(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其余3163.97平方米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作为道路预留用地,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其用地范围以用地地形图红线各角点坐标值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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