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接受行政执法委托的单位代表委托单位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工作由委托单位承担。备案机关不按本通知规定执行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通报批评。
六、严格控制涉企检查,建立健全涉企检查备案制度
1、严格控制涉企执法检查。对企业的行政执法检查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作依据。在涉企检查中,执法人员不得接受企业馈赠或者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宴请;不得向企业推销物品或者提出与执法活动无关的要求;不得随意改变行政执法种类、幅度和范围;非特殊情况不得硬性要求约见企业法定代表人。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对轻微违法违规行为,违法企业自行改正且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实行“首违不罚制”。
2、建立健全涉企检查备案制。行政执法部门对企业的执法检查应遵循“服务为本、统筹安排、避免重复”的原则,实行涉企检查备案制。行政执法部门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结束后,应及时向企业做出客观、公正的检查报告,并及时将行政执法检查情况及结果报送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在审查中发现执法部门有违法违规的涉企检查行为,应向行政执法部门发出执法监督意见,同时移送同级纪委监察部门处理。
七、强化执法行为监督,建立健全执法责任追究和执法评议制度
1、全方位加强执法监督。充分发挥对行政执法行为的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司法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等“外对内”的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应指定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处理群众的投诉、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认真核查,依法处理,并及时反馈;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还应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通过加强行政复议、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政府信息公开等监督检查工作,并建立监督检查记录制度,强化政府系统内部“上对下”的层级监督。
2、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评议制。行政执法机关应根据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明确执法职责,严格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的,依照《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
二十条、第
二十一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同级政府的法制办公室应定期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评议考核,并将评议考核结果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