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应详细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住址;
(2)对于基本事实,应当载明具体的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原因、结果等主要事实;
(3)对于法律依据,应当载明法律依据的全称及所引用的条文,要具体到条、款、项、目;
(4)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还应按照本单位公布的自由裁量阶次作出决定,并在处罚决定中说明自由裁量的理由。
2、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裁决、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终结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将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文书、图表、视听资料等立卷归档。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调查报告、处理决定书等材料按统一的顺序编目装订、立卷归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根据国家机关档案管理的规定,研究制定科学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定期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对于评查中发现的问题,被评查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反馈给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将行政执法案卷质量情况作为依法行政工作水平高低的重要内容纳入绩效考核。
五、实行重大执法文书备案,建立健全执法目录备案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建立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文书备案制度以及所有行政执法行为的目录备案制度。
1、重大行政执法实行文书备案。重大行政执法是指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许可等重大具体行政行为。重大行政执法的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制定公布后执行。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后的30日内,将相关的行政执法文书报送备案,其中,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报送下列材料:备案报告表(见附件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材料、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应当报送的其他材料。
2、所有行政执法实行目录备案。所有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为履行职责而作出的各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执法目录备案实行半年一报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每年的7月10日之前和1月10日之前将前半年的所有行政执法目录汇总后报送备案,具体报备格式见附件二。
各行政执法机关报送备案应按下面规定的层级进行:(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各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行为,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2)各县(市、区)级行政执法机关和派出机构以及乡(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行为,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向设立该组织的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并同时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和代管单位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