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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通知

  2、依法调查取证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在调查、收集证据过程中,应当采取合法的方式,出示合法的手续,既收集对相对人不利的证据,也收集对相对人有利的证据。不仅应调查收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材料,还应调查收集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其他证据材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仅有当事人陈述而无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定案。为证明案件事实而依法需要扣押、封存、登记保存相关物品的,应当开列相应清单两份,详细载明物品的名称、种类、数量等相关特征,一份交由持有人保存,一份归档入卷;对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在法律规定的七日内作出进一步的处理决定。
  3、充分保障当事人权利制度。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放弃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的,应当签字确认(逾期未作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陈述、申辩),上述情况均应立卷归档。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事实及理由,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调查核实。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如有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并告知相应的途径和期限。
  4、严格执行法制机构事先审核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在调查终结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应当由本机关法制机构(未成立法制机构的行政执法机关应指定一机构承担审核职能)进行审核把关,签署审核意见。关系到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在作出之前,除了应当交由本机关法制机构或相关职能机构进行法制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外,还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以确保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
  5、依法及时送达文书制度。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依法及时送达行政执法文书。送达的文书应由受送达人签字确认收悉。受送达人拒不签字的,应依法采取留置、邮寄、公告等其他途径予以送达,并在卷内载明。非受送达人本人签收的,应当要求签收人提供受送达人的书面委托,并立卷归档。
  四、规范行政执法文书,建立健全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1、行政执法文书应合法规范。行政执法文书是行政执法工作合法、有序开展的基本载体,是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的直接体现。行政执法文书应严格依法制作,格式、编号统一、内容完整、表述清楚、用语规范;不得以上级主管部门统一格式等理由使用不合法、不规范的文书。除当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之外,行政执法文书应尽量采用打印式文书。禁止违反档案管理规定,将铅笔、圆珠笔、色素笔等书写的资料归档。行政处罚是最常见、最普遍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具备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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