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通知
(漳政综〔2009〕1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推动我市的依法行政工作,进一步规范我市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为我市实现跨越式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根据《
行政处罚法》、《
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
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
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以及省政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行政执法主体,建立健全执法人员信息管理制度
1、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才能实施行政执法。法定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才能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政机关设立的指挥部、领导小组等临时性机构不得对外行使行政执法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市、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本级政府机构改革的实际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变动情况,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布。
2、实施行政执法委托的应当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根据《
行政处罚法》、《
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行政执法实施委托的,应当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因此,凡是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可以进行委托实施的,均不得实施委托。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委托的,委托单位应当在委托前将实施委托的法律依据、书面委托协议、委托权限及拟采取的监督措施等情况报送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3、执法人员信息实行动态管理。所有行政执法人员,均须通过全省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并取得《福建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证》),方可上岗执法;未取得《行政执法证》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人员已取得本系统国务院部委颁发的执法证件的,所在单位应将部委颁发的执法证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取得《行政执法证》的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所在单位等信息,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对外公示,所在单位也应在本单位对外的网站上进行公示,并定期更新,实行动态管理。
在执法活动中,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实行“亮证执法”(工作证件或其他身份证件,不得作为行政执法证件使用);未出示《行政执法证》的,属于执法程序违法,作为执法对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拒绝履行,并有权向相关政府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