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一般职能总部。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注册资金或净资产8000万元及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3亿元及以上,上年度在我市纳税地方分成部分1500万元及以上。
(四)企业如未能达到相关指标要求,但其本身在国内外具有行业领军优势地位、对市财政或经济增长贡献大,经联席会议讨论通过,报请市政府批准,可适当放宽条件。
(五)新设立或迁入我市的企业除了必须符合第(一)项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企业,或经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并报请市政府批准的国内外大型企业。
二、申报材料
企业根据2008年度的经营情况,对照《东莞市总部企业认定暂行办法》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企业登陆东莞经济贸易局网站(dgetb.dg.gov.cn)“最新公告”栏目下载相关申报文件。所有申报材料需一式三份,并装订成册。
(一)现有企业申请总部企业认定应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法人代表签署的认定申请表原件;
2.5年内不将注册地址迁离东莞市,不改变在东莞市纳税义务和不减少注册资本的承诺书原件;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原件查验);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原件查验);
5.下属企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批准证书以及下属控股公司的《章程》等);
6.由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文件原件;
7.其它相关证明文件。
(二)新设立或迁入我市的企业申请总部企业认定除提交第(一)款规定的前三项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投资计划书和市场报告书复印件;
2.接受本市新设立企业管理和服务的下属企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批准证书以及下属控股公司的《章程》等);
3.其它相关证明文件。
三、申报事项
(一)接受申报时间
2009年8月10日至9月10日(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2:30-5:30。
(二)接受申报单位
请将申报材料(包括待查验的资料原件)报送东莞市经贸局经济运行科(地址:东莞市莞城运河东一路183号经贸中心A座18楼),咨询电话:0769-22235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