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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开展东莞市第一批总部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开展东莞市第一批总部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经贸〔2009〕257号)


各镇(街)经贸办(民营办)、各有关企业: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工作方案〉和〈东莞市总部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09〕68号)精神,现将东莞市第一批总部企业认定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总部企业的标准和条件
  本市认定的总部企业是指其核心营运机构或具备总部性质的职能机构设在我市,并对其所投资的全部或部分企业行使经营、管理和服务职能,且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包括我市现有企业和新设立或迁入我市的企业)。
  (一)现有企业申请认定,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我市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在我市税务登记,实行统一核算,并在我市(合并)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3.企业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个。
  另外,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企业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作为参考条件。
  (二)综合型总部是指具有较强综合竞争力,具有决策管理、行政管理、资产管理、资金结算、研发管理、采购管理等总部综合职能的大型企业。现有企业申请综合型总部认定,需符合第(一)款要求的基本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注册资金或净资产1.5亿元及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8亿元及以上,上年度在我市纳税(指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下同)的地方分成部分2000万元(房地产企业3000万元)及以上。
  (三)职能型总部是指具有部分总部职能的企业。现有企业申请职能总部认定,需符合第(一)款要求的基本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制造业总部。符合我市制造业发展方向,以八大支柱产业、装备制造业的总部企业为主,注册资金或净资产5000万元及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3亿元及以上,上年度在我市纳税地方分成部分1000万元及以上。
  2.高端服务业总部。符合我市现代服务业发展方向,以设计研发、现代物流、品牌会展、信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外包、金融服务业为主,注册资金或净资产1000万元及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上年度在我市纳税地方分成部分300万元及以上。
  3.商贸服务业总部。符合我市服务业发展方向,以大型商贸总部企业为主,注册资金或净资产1000万元及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及以上,上年度在我市纳税地方分成部分500万元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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