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漳州市妇女儿童活动中心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漳政地〔2009〕193号)
龙文区人民政府:
《龙文区人民政府关于漳州市妇女儿童活动中心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漳龙政〔2009〕文71号)悉。经研究,同意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闽政〔1997〕地136号文批准征用为国有建设用地的部分土地使用权面积9358.55平方米、以闽政〔1998〕地60号文批准征用为国有建设用地的部分土地使用权面积4946.66平方米,合计14305.2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中的10682.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以协议出让方式提供给漳州市妇女联合会作为漳州市妇女儿童活动中心项目建设用地;其余3622.7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作为城市绿化用地,不得进行其他建设。本宗地土地使用用途为机关团体用地,其用地范围以用地地形图红线各角点坐标值为准,核定收取土地出让金8583126元人民币,土地使用年限自土地使用权出让获准之日起算5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