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漳州蓝田开发有限公司蓝田园区三期部分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漳政地〔2009〕206号)
龙文区人民政府:
《龙文区人民政府关于蓝田园区三期部分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设用地的请示》(漳龙政〔2009〕文75号)悉。经研究,同意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闽政地〔2005〕480号文批准农转用并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的部分土地使用权面积57217.5平方米,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给漳州蓝田开发有限公司,作为蓝田园区三期部分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设用地。该宗地土地使用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街巷用地(开发区内道路),其用地范围以用地地形图红线各角点坐标值为准。
该项目用地为行政划拨,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使用用途,其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或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