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三、理顺和完善县级渔船安全监督管理体系
  各相关县(市、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是渔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重要执行者,肩负着大量、经常性的渔港和渔船航行作业安全监管职责任务。鉴于目前我市县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设(配)置,与其所承担的法定职责任务还不相适应,各地可根据渔船安全监管的实际需要,进一步理顺和完善渔船港航监管体系,在辖区内重要渔港(二级群众渔港以上)设立渔政渔港监督机构,配备必要的专职监管人员,加强第一线监管工作。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执法机构要重视和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综合执法制度机制建设,增强依法履职的意识和能力,强化对渔港水域和渔船的安全监督管理。
  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执法机构要加强对各县(市、区)渔业执法工作的指导、督促检查和协调,对执法中特别是渔船安全监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研究,制定和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渔船安全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四、完善渔船安全管理制度机制建设
  针对我市当前渔船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着重抓好以下工作:一是监督管理制度机制完善和落实。重点抓好渔船法定检验及其监督管理、渔船安全监督检查、问题渔船通报与跟踪监管、老旧渔船管理及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与跟踪落实整治等制度措施的健全完善和落实,推进建立和形成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渔船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机制。二是安全生产制度的完善和落实。突出抓好渔船出海编队生产和定期联络,进出港签证、值班了望等各项安全生产制度的完善和落实。三是渔船管理历史遗留问题的整改和落实。重点抓好非法装用非船用主机(陆用机)、擅自改变作业类型、渔船“三证”不符、擅自增加渔船主机功率等问题渔船的整改和落实。
  五、重视和加强渔业安全管理培训
  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和不定期组织有渔业船舶的乡(镇)长和分管乡(镇)长进行渔业安全管理培训,增强依法履职和安全管理能力。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执法机构要加强对乡镇、村两级渔业安全管理人员和渔业安全协管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
  六、完善渔业安全生产应急救助体系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