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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市直国有集体企业困难职工大病医疗保险二次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市直国有集体企业困难职工大病医疗保险二次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
(漳政综〔2009〕203号)


芗城区、龙文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漳州市市直国有集体企业困难职工大病医疗保险二次补偿试行办法》已经今年12月30日第21次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漳州市市直国有集体企业困难职工
大病医疗保险二次补偿试行办法

  为完善我市医疗保障体系,帮助解决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参保困难职工和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或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困难职工”)因患大病、重病住院造成贫困的突出问题,切实减轻困难职工的经济负担,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困难职工医疗保险二次补偿试行办法。
  一、医疗保险二次补偿的原则
  实施困难职工医疗保险二次补偿遵循“属地管理、政府补偿、量力而行、大病补助、简便易行、逐步扩大”的原则。
  二、医疗保险二次补偿的范围及对象
  现阶段二次补偿范围主要指市直(含芗城、龙文)已在市本级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国有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含破产、关闭、撤销、解散、改制)的困难职工和与以上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或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
  以上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困难职工医疗保险二次补偿对象:
  (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线或家庭其它成员遭受意外灾难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二)在岗职工本人工资低于上年度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
  (三)退休职工领取养老金低于上年度市本级平均养老金水平的;
  (四)灵活就业人员有充分证据证明本人年度内月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医疗保险二次补偿的标准
  困难职工按一个年度(医保年度,下同)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享受医疗保险二次补偿金,年度累计二次补偿金额不超过1万元。在一个年度内,困难职工因患有大病、重病、慢性病住院治疗和门诊特殊病种的费用合计,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后,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即起付线和个人负担比例额)超过3000元,超出部分的医疗费用进行医疗保险二次补偿。个人负担费用分段二次补偿比例为:3000元以上至8000元的补助50%;8000元以上至15000元的补助60%;15000元以上的补助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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