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向社会公示拟奖企业或组织名单及相关情况,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将异议和核实材料一并报送漳州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再次审议。再次审议不通过的,不得列入建议名单;再次审议获得通过的,与公示结束无异议的名单一并报市政府审批。
第二十二条 漳州市人民政府研究批准漳州市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并颁奖。
第二十三条 授予获奖企业或组织漳州市质量奖奖牌、证书,并奖励每个新获奖企业或组织20万元,向社会公布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在有效期内可在其广告、产品外包装上进行宣传,展示漳州市质量奖标志,并注明获奖时间。
第二十五条 被撤销漳州市质量奖称号的、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不得继续使用漳州市质量奖标志。任何企业、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伪造或冒用漳州市质量奖标志,不得擅自制作漳州市质量奖证书和奖牌。伪造或冒用及违规使用漳州市质量奖标志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六条 申请漳州市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所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等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漳州市质量奖的,经漳州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同意后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请漳州市人民政府撤销其漳州市质量奖称号,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取消其再次申报资格。
第二十七条 获得漳州市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在有效期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环保事故的;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发生其它违反市质量奖宗旨与原则等重大事项的,由漳州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请漳州市人民政府撤销其漳州市质量奖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参与漳州市质量奖评审工作的人员,在推荐、评审、监督和其它有关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法违纪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漳州市质量奖所需的奖励、评审和办公等相关经费从市财政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