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漳州市质量奖评审标准注重企业或组织的社会责任、战略策划与实施、顾客和市场、资源和过程管理、售后服务等方面的全过程控制,注重其运作绩效、满足顾客需要和持续改进的能力,以及适应内外部环境变化的应变能力和发展潜能。
第五章 评审和授予
第十三条 凡符合漳州市质量奖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填写《漳州市质量奖申报表》,按照评审标准和填报要求,从采用方法、工作展开和实施结果三个方面对实施卓越绩效评价准则情况进行自我评价,并将申报表、自我评价报告和必要的证实性材料一并寄送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资料审查组对申报企业或组织所有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并提出符合现场评审企业或组织的建议。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审议人员对需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进行集体审议,确定现场评审企业或组织名单。参加审议人员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成员、2/3以上的资料审查组成员、监督检查组组长组成。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现场评审组按现场评审标准要求,对确定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出具现场评审报告。现场评审组一般由5至7名专家组成。
第十七条 申报企业或组织对现场评审组评审指出的问题进行原因分析,提出改进措施并落实整改,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改进报告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组按照不少于30%的比例对经过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进行监督抽查,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监督抽查意见。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企业或组织的申报材料、现场评审报告、整改报告、监督抽查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提出拟奖企业或组织建议名单,并将申报的全部材料、拟奖企业或组织建议名单报送漳州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
第二十条 漳州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委员会成员对建议拟奖企业或组织的全部材料进行审议,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确定拟奖企业或组织名单,评审委员会成员无特殊情况需全体参加会议,且参加会议的成员须2/3以上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