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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制订漳州市质量奖标志管理办法。
  (三)制订评审人员的管理规定,组建评审专家库。
  (四)组织实施漳州市质量奖的资料审查、现场评审和监督管理工作。
  (五)其它日常工作。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下设资料审查组、现场评审组和监督检查组。资料审查组和现场评审组成员由有关评审专家组成,评审专家从市政府、职能部门、高等院校、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有关专家中产生。监督检查组由市相关部门监察人员和部分专家组成,负责对整个评审过程公正性进行监督。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企业或组织依据评审标准,在自我评价基础上提出申请。
  第九条 申报企业或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漳州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从事生产经营二年以上,拥有自主品牌。
  (二)实行卓越绩效管理成效显著,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质量管理处于全市领先水平。近二年内获全省质量管理先进企业称号者可适当加分。
  (三)努力提升自主品牌的科技含量和国际竞争力,加强绿色、节能、环保、生态型产品自主品牌建设,其主导产品或服务质量优于国家(行业)先进标准要求。
  (四)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
  (五)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六)获得县(市、区)政府、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之一推荐。
  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市质量奖:
  (一)不符合产业、环保、安全生产、能源、质量安全等政策要求的。
  (二)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的。
  (三)近二年有重大质量、安全生产、特种设备、伤亡、火灾和爆炸事故(按行业规定)及重大的质量安全投诉的。
  (四)近二年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
  (五)有其它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一条 漳州市质量奖的评审标准采用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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