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事前调研、集体议事、会议决定的原则;
坚持用途不变、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
坚持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
第二条 议事范围
讨论研究列入本级政府当年财政预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和确需预算追加的专项资金。
讨论研究国家、省级财政安排的,需分配的专项切块资金。
讨论决定其他事项。
第三条 会议组织
领导小组全体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或由组长委托副组长召集并主持。
专项资金使用主管部门或单位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并汇报专项资金拟安排分配意见。
第四条 会议时间和议题
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原则上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由主持人决定召开时间。
领导小组全体会议议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与领导小组成员及相关部门或单位负责人作会前协调,汇总后报请会议主持人审定。
第五条 会前准备
项目实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及时下发项目申报指南,并开展调查研究,对项目进行评审论证,或召集相关县区、部门对有关问题进行协调,提出专项资金分配的意见和建议。拟提交领导小组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应事先准备书面材料,分送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审阅。
会议时间、地点、议题等事项经会议主持人审定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前告知与会人员。
第六条 召开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全体成员必须出席。因公外出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委托本单位其他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第七条 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调动、职务变动或其他特殊原因,不再担任原部门领导职务的,所担任领导小组成员职务自行解除,由继任者担任。在新成员未任命前,暂由该部门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第八条 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应发扬民主,充分讨论,形成决议。
非领导小组成员不参加表决。
第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会议记录及工作需要,起草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审定、签发后,发送有关承办部门和单位。会同相关部门按程序及时拨付下达专项资金,并配合相关部门督促办理和反馈贯彻落实情况。
第十条 与会单位要按照会议决议和职责分工,抓好专项资金使用、跟踪问效及考核验收工作,及时解决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