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学校办学环境保证正常教学秩序的通知
(新政文[2009]2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各级各类学校办学环境,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切实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使我市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要认真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投入保障机制,在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后,确保学校经费及时落实到位。严格按照省定农村初中每生每年500元、小学每生每年300元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切实落实本地区中小学公用经费财政预算内拨款。进一步提高城市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城市生均公用经费按照农村标准执行,即:初中每生每年500元,小学每生每年300元。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学校的管理,坚持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各学校要严格执行有关收费规定,规范教育收费行为。要内强素质、外树形象,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培养学生良好行为习惯,加强学校法制教育和学校安全工作。
三、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要严格遵守法定职能和执法范围、权限、程序等规定,进一步增强服务学校、服务教育、服务新乡发展大局意识和依法行政意识,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规范行政行为,严禁到学校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四、实行“安静学习日”制度。每周一至周五为“安静学习日”。除上级部门检查、安全检查和违法违纪案件调查以外,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人员、各新闻媒体(包括驻新记者站)禁止在“安静学习日”期间到学校进行检查、收费、罚款、评比等活动。
五、实行检查、收费、罚款、评比等备案审批制度。一是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确需到学校进行检查、收费、罚款和评比的(包括党政机关和挂靠党政机关的社团组织对学校人员进行办班、培训、征订报刊杂志),必须提前到市政府纠风办进行备案审批,批准后方可进行。二是尽量压缩检查次数。凡因工作需要必须到校进行检查的,务必列入年度工作安排,并于年初报请市政府纠风办进行备案审批,以便将相关检查进行合并,尽可能的减少到学校检查次数。三是行政机关对学校进行收费、罚款金额超过2000元(含2000元)及行政机关和其他部门拟申请人民法院对学校进行强制执行的,必须提前到市政府纠风办进行备案审批。四是凡上级部门安排涉及对学校的各类执法检查,对口牵头部门要主动报告市政府纠风办(并告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以便作出工作安排,保障检查的顺利实施。五是各新闻媒体(包括驻新记者站)在对学校进行采访或报道前应主动与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沟通,以便协调学校工作,相关内容须经教育行政部门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