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投资建设和维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泉政办〔2009〕2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泉州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投资、建设和维护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泉州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投资、建设和维护管理规定
为规范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投资、建设和维护工作,充分发挥道路交通管理设施的功能,确保城市道路交通的安全、有序和畅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包括城市道路范围内的交通指挥信号系统、交通监控系统、交通信息诱导系统、交通通讯系统、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护栏、交通隔离物等与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有关的辅助设施。
二、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是本市中心市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中心市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工作,确保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完好、有效运行。
三、市发改委、财政、建设、公用事业、城乡规划、交通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同做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工作。
四、城市交通规划由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应将交通管理设施规划纳入城市交通规划,城市交通规划的编制、会审与修订须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与,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五、在执行城市交通规划的前提下,城市道路建设部门应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沟通合作,将交通管理设施工程预算纳入道路建设工程总体预算,共同确定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的设计方案和实施方式,做到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做好交通管理设施工程实施过程的质量跟踪与监督工作。
六、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设计方案的会审须有相关部门参与;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的竣工验收,应有相关部门参加;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建成并验收合格后,在城市道路正式移交城市道路主管部门管养的同时,由道路建设单位移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纳入正常管理。未完成移交工作的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由道路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