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组织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知识产权跨越行动,建设知识产权发展新高地。
1.大力推进北部湾经济区知识产权环境建设。建立广西北部湾经济区与内地、港澳、东盟等区域间产业转移和技术转移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合作机制。建立北部湾经济区各市间的知识产权协调联动机制。加强石油化工、造纸、冶金、轻工食品、高新技术和海洋等主导产业的知识产权跟踪分析,提高知识产权风险防控能力。
2.培育壮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重点围绕北部湾经济区主导产业发展,着力培育知识产权优势突出的创新型龙头企业,支持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较好基础条件的企业制定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大力创造运用自主知识产权,提高核心竞争力。
3.提高区域知识产权服务能力。引导优势中介服务机构牵头建立北部湾经济区知识产权服务联盟,带动各类知识产权中介服务组织发展,建立北部湾经济区知识产权服务平台。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激励市场主体创造运用自主知识产权
(一)建立多渠道知识产权投入机制。自治区财政安排资金对知识产权工作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并根据工作需要和财力可能逐步加大知识产权投入。各设区的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应当设立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逐步建立以政府资金为引导,以企业投资为主体,银行贷款、风险投资和其他社会资金参与的多层次、多渠道知识产权事业投融资体系。
(二)加大重大发明专利研发与产业化的支持力度。自治区财政在本级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中对重大发明专利研发与产业化给予重点扶持,并逐步加大投入力度,引导和支持企业研究开发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专利技术。
(三)建立知识产权激励机制。加大对专利的申请资助和奖励力度,鼓励发明创造和技术创新,逐步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奖励等激励机制,促进知识产权的形成、管理、保护和运用,支持优势产业和重点技术领域形成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
(四)强化政府科技计划的知识产权政策导向。将知识产权 产出作为重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立项审查的重要条件、项目验收的重要指标、成果评价奖励的重要依据。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类重大项目申报科技经费支持的,应当在项目申报书中明确将达到的知识产权指标;项目评审应当对知识产权目标的可行性进行评估;批准立项支持的应当在项目合同中明确约定项目的知识产权具体目标和任务;承担单位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应当跟踪该领域的知识产权动态,及时调整研究策略和措施;项目验收应当依据项目合同约定的知识产权目标,对项目的知识产权产出、管理和保护情况做出评价;没有完成合同约定的知识产权指标的项目,不予验收和评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