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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宁政发[2010]1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提高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9〕155号)的规定,结合我市新农保工作开展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参保年龄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年龄,由18周岁调整到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年龄,女性调整到年满60周岁。

  二、提高养老待遇

  (一)农村老年居民养老补贴:60周岁及其以上农村老年居民养老补贴和养老金领取人员,其基础养老金月最低发放标准调整为60元。女性年满55周岁不满60周岁养老补贴领取人员仍按原计发标准发放,年满60周岁后按调整后的标准发放。

  (二)新农保基础养老金:60周岁及其以上新农保养老金领取人员,其基础养老金月最低计发标准提高为:以60元为基础,加上以各区县当年月缴费基数按3%的比例计发的部分,累计缴费年限每满1年计发比例另增加0.3%。女性年满55周岁不满60周岁养老金领取人员维持原计发办法,年满60周岁后按本通知计发标准发放。当原计发办法计发标准等于或高于新计发标准时,仍按原计发办法执行。

  三、帮扶困难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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