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宁政发[2010]1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提高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9〕155号)的规定,结合我市新农保工作开展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参保年龄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年龄,由18周岁调整到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年龄,女性调整到年满60周岁。
二、提高养老待遇
(一)农村老年居民养老补贴:60周岁及其以上农村老年居民养老补贴和养老金领取人员,其基础养老金月最低发放标准调整为60元。女性年满55周岁不满60周岁养老补贴领取人员仍按原计发标准发放,年满60周岁后按调整后的标准发放。
(二)新农保基础养老金:60周岁及其以上新农保养老金领取人员,其基础养老金月最低计发标准提高为:以60元为基础,加上以各区县当年月缴费基数按3%的比例计发的部分,累计缴费年限每满1年计发比例另增加0.3%。女性年满55周岁不满60周岁养老金领取人员维持原计发办法,年满60周岁后按本通知计发标准发放。当原计发办法计发标准等于或高于新计发标准时,仍按原计发办法执行。
三、帮扶困难人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