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货增值税发票原件或煤炭进货发票抵扣联原件(只需达到当地主管部门年度检查要求数量的票据)。2009年新设立的企业可适当放宽经营数量要求。
(四)煤炭经营资格证副本。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上述各种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严禁伪造、弄虚作假。
五、年度检查要求
(一)对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煤炭经营企业本次年度检查为不合格:
1、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应当具备的各项条件发生变化,现已不符合取证条件。
2、有伪造或买卖、出租、转借及以其他形式转让煤炭经营资格证的行为。
3、在煤炭经营合同的签订和执行中不符合《
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情节严重的。
4、有经营无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或者经营无煤炭经营资格证企业的煤炭产品的行为。
5、有囤积居奇、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数量短缺等不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
6、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的规定,哄抬煤价或者低价倾销,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
7、在工商、税务、质检、环保等有关部门依法检查中,受到过违法处罚的。
8、煤炭经营不能正常开展,年经营商品煤量小于2万吨。
9、连续两年认定为基本合格的。
10、累计三个月或连续二个月没有报送煤炭调入与调出统计报表,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在规定的年检时间内,对无正当理由未提出年度检查申请的煤炭经营企业,视同年检不合格。
(三)对年度检查不合格的煤炭经营企业吊销其煤炭经营资格证,及时通知工商行政部门在其经营范围中取消煤炭经营项目。
(四)年度检查期间原则暂停审报新增煤炭经营企业。
(五)各区、县煤炭经营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2009年度煤炭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工作。
1、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各地情况,认真制订年度检查计划,规范程序,明确要求,落实责任。
2、根据国家“煤炭经营企业要向专业化、规模化方向发展”的要求,在年度检查过程中,要引导和促进煤炭经营企业实施收购、兼并和重组。优化煤炭经营企业布局和结构。
3、严明纪律、公开透明,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主动接受监督,对存在问题的企业要进一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