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亮黄牌期间,同一项目监理机构再次被下达整改通知书的;
(二)一年内由于同一项目监理机构原因第二次达到亮黄牌标准的;
(三)在监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监理负有重要责任的;
(四)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暂停投标或资质降级行政处罚的;
(五)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的各类检查中被下达执法建议书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对项目总监亮红牌:
(一)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情况中涉及相关项目监理机构的;
(二)一年内同一总监第二次达到亮黄牌标准的;
(三)一年内同一总监发生三次及以上项目总监变更的。
第十九条 亮牌的程序和时限:
(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监督机构的报告和其他了解情况,及时确定拟亮牌的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并书面告知企业。
(二)企业对亮牌警示如有质疑,可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进行复查,并根据复查结果确定是否亮牌。
(三)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企业若不提出申诉,即进行亮牌。监理企业亮黄牌时间不少于30天,亮红牌时间不少于60天。项目总监亮牌时间为企业的2倍。
第二十条 项目竣工后,被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调查认定监理负有重要责任的,除依法进行相应行政处罚外,还将依据问题严重程度、监理责任大小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对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亮黄牌或红牌。
第二十一条 监督机构在亮牌到期之日起5个工作日前,应对相关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经查整改未到位的应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提出继续亮牌的建议。整改到位的,到期自动解除亮牌。
第二十二条 惩戒措施:
(一)被亮黄牌的监理企业在亮牌期间,被亮红牌的监理企业自亮牌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加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理行业协会组织的企业评优活动。
(二)被亮红牌的监理企业自亮牌之日起一年内,不予推荐进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承担政府投资工程监理企业名录。
(三)被亮黄牌的项目总监在亮牌期间,被亮红牌的项目总监自亮牌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加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理行业协会组织的总监评优活动。
(四)被亮红牌的监理企业在亮牌期间,相关招标人应拒绝其参与政府投资工程的监理投标活动。
(五)被亮红牌的项目总监应立即更换,且在亮牌期间,相关招标人应拒绝其报名作为总监参与政府投资工程的监理投标活动。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附表一:
专业工程类别和等级表
(摘自建设部令第158号《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