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9]153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2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09〕7号),设立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不再直接办理与企业和产品有关的名牌评选活动。
(三)将卫生部门承担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监管职责划入。
(四)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及监督管理职责划入。
(五)将省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的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职责划入。
(六)将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的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审查和监管职责划入。
(七)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和发布及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划给省卫生厅。
(八)将防爆电器的安全监管职责划给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九)将民用爆破器材产品质量监督职责划给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十)加强审查机构建设,实行政事分开,将有关的技术性合格评定及事务性工作交给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关事业单位。
(十一)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加强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监管,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改进服务方式,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工作;起草有关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拟订提高质量水平的发展战略、规划及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执法工作;负责与质量技术监督有关的技术规范工作;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管理工作。
(二)负责质量宏观监管工作,组织实施质量振兴纲要;推进名牌发展战略;组织实施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管理工作;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