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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改委关于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切实加强涉农收费管理的通知

  各级价格管理部门在按权限审批涉及农村和农民的经营性收费标准时,必须要坚持公平、公正、自愿和价质相符的原则,充分考虑广大农民的承受能力和经济负担,结合具体情况,从低安排。
  加强和完善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做好价格公共服务工作,创新公示形式,更新公示内容,将有关政策规定及时向广大农民群众反馈。
  认真做好受理农民群众对价格违纪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工作,对农民群众反映的各种乱收费问题,要及时处理,真正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开展涉农价格和收费专项检查,认真解决存在问题。各级价格管理部门要强化对涉农价格和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依法查处;要积极配合纪律检查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排查原因,找出各类问题的症结,形成齐抓共管,有效治理的局面。当前要针对突出存在的问题,开展专项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民新建或翻建自有住房的收费。农民利用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有住房的收费政策,国家和省都有明确规定,并多次重申,即国土资源部门可按照规定收取土地证书工本费,建设部门可按照规定收取《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工本费。除此之外,任何部门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行政事业性收费,也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建房者接受测绘(丈量)、咨询、设计、评估、代办等经营性服务并收取费用。
  对违反国家政策规定,擅自收取管理费、开垦费、复垦费、防洪保安资金、测绘(丈量)费和押金等所有违规收费的行为,要及时纠正,依法查处。
  (二)中小学教育收费。关于中小学教育收费,尤其是义务教育阶段的收费要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511号)、省发改委、财政厅《关于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08]1125号)、省发改委、财政厅《关于规范涉农收费行为,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09]43号)等一系列文件的政策要求执行。对公然违反国家和省关于义务教育收费规定的,仍在向学生收取各种保险费、补课费和服装费等的,以及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订阅各种报刊的要依法从严查处。
  (三)婚姻登记、居民身份证和林业服务收费。在婚姻登记过程中,婚姻登记机关只能按规定收取结婚证书工本费或离婚证书工本费;在办理居民身份证过程中,公安机关只能按江西省发改委、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04]87号)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在林权改革或林业服务过程中,林业部门只能按《关于确定全省林业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赣发改收费字[2009]1212号)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向林农收取费用。对违反上述规定的部门或单位,应加强监督管理,责令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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