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改委关于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切实加强涉农收费管理的通知
(赣发改收费字[2009]2159号)
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
为坚定不移地推进农村改革,减轻农民负担。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发布了《关于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511号),省发改委也先后下达了《关于规范涉农收费行为 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赣发改字[2009]43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收费和价格审批行为的通知》(发改价调字[2009]1054号)等一系列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文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在深入调查研究和掌握情况的基础上,对涉农价格和收费清理工作做了统一部属,通过成立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等,认真组织和开展了本地区涉农价格和收费的清理整顿工作。并通过报纸、广播电视、政府网站等,广泛宣传有关收费政策,使有关部门知法守法,依法行政,让广大农民知道如何运用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随着各项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的贯彻落实,各项惠农措施的到位,我省在减轻农民负担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一段时间以来,少数地区和部门出现了局部性的乱收费反弹现象。为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防止乱收费反弹,现就进一步加强涉农收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涉农收费工作,防止乱收费现象反弹。目前,我省在治理涉农收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有的部门仍然存在乱收费的现象,如在换发二代身份证时,不按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省价格、财政部门的规定,擅自收取人象采集费用;有些地区和部门出现乱收费反弹的现象,在农民新建、改建住房时,违反规定向农民收取开垦费、测绘(丈量)费;在婚姻登记时收取婚姻登记声明书费;在义务教育中仍存在着搭车收取保险费、校服费等问题;有些地区涉农收费公示内容陈旧、收费项目和标准混乱,甚至有些取消和停止执行的收费仍在公示等。这些问题的存在,说明了清理整顿涉及农民收费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各级价格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涉农收费工作,加强对涉农收费的管理,防止乱收费反弹。
二、严格收费管理,落实各项收费政策措施。各地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各项涉农收费政策和措施,按照收费管理权限的规定,省级政府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从严审批涉及农村和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省级以下各级政府和价格管理部门,无权审批包括涉农收费在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过去违反规定实施审批的,必须立即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