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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主管或监管国税机关应结合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专项检查,进一步审查辖区内纳税人自行申报扣除和经审批扣除的资产损失的真实性、证据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损失扣除金额的准确性。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申报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真实情况,是否存在虚报、多报的现象;

  (二)企业是否存在应经国税机关审批而未经审批的资产损失而自行税前扣除的情况;

  (三)企业已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获得价值恢复或补偿的,是否在价值恢复或实际取得补偿年度计入了应纳税所得;

  (四)其他情况。

  八、文件中所称主管国税机关是指县(市、区)级国税局,设区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分局、经济开发区管理分局比照县(市、区)国税局的审批权限和要求执行。

  附件:1.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
  2.×××国家税务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受理通知书
  3.×××国家税务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4.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情况统计表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略)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1: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
  企业名称(盖章):

项目

原因

净损失金额

审批机关

核实金额

税前扣

除年度

 

 

 

 

 

 

 

 

 

 

 

 

 

 

 

 

 

 

 

 

……

……

……

……

……

企业说明:

  

                       年  月  日

受理国税机关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审批国税机关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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