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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恢复征收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的通知


  (2)7层至16层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使用水泥量0.25吨计算;

  (3)17层至36层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使用水泥量0.30吨计算;

  (4)37层(含本数)以上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使用水泥量0.35吨计算;

  (5)其他建筑物或构筑物工程按混凝土体积每立方米使用水泥量0.40吨套算。

  (三)办理时限:即到即办。

  五、返退办法

  (一)申请办理返退“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款项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已经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且未超过60天;

  2.项目使用散装水泥量为总量的70%(含本数)以上;

  3.按规定使用了预拌砂浆;

  4.质监部门已在退款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5.申请退款单位是原缴款单位。

  (二)在市住房和建设局、盐田区建设局、罗湖区建设局、福田区建设局、南山区建设局以及市光明新区管委会、坪山新区管委会报建的建设工程,到市住房和建设局申请办理返退手续;在宝安区建设局、龙岗区建设局报建的建筑工程,到其项目报建属地主管部门办理返退手续。

  (三)办理程序:

  1.原缴款单位填写《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退款申报表》,并由项目监理工程师以及质监部门签署《深圳市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或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情况登记表》;

  2.原缴款单位向原征收机关递交有关申报材料;

  3.20个工作日后,退款申请单位到业务办理机关领取退款审批意见并办理退款手续。

  (四)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五)应提交的材料:

  1.《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退款申报表》(在深圳建设信息网下载)一式3份;

  2.《深圳市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或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情况登记表》(可网上下载,主要由监理单位注册监理工程师填写);

  3.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材料;

  4.已预缴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的原始凭证复印件,核原件;

  5.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购买合同复印件,核原件;

  6.购买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合法发票复印件,核原件。

  (六)下列情况不予办理专项基金返退:

  1.逾期不申请退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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