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层至16层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使用水泥量0.25吨计算;
(3)17层至36层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使用水泥量0.30吨计算;
(4)37层(含本数)以上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使用水泥量0.35吨计算;
(5)其他建筑物或构筑物工程按混凝土体积每立方米使用水泥量0.40吨套算。
(三)办理时限:即到即办。
五、返退办法
(一)申请办理返退“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款项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已经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且未超过60天;
2.项目使用散装水泥量为总量的70%(含本数)以上;
3.按规定使用了预拌砂浆;
4.质监部门已在退款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5.申请退款单位是原缴款单位。
(二)在市住房和建设局、盐田区建设局、罗湖区建设局、福田区建设局、南山区建设局以及市光明新区管委会、坪山新区管委会报建的建设工程,到市住房和建设局申请办理返退手续;在宝安区建设局、龙岗区建设局报建的建筑工程,到其项目报建属地主管部门办理返退手续。
(三)办理程序:
1.原缴款单位填写《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退款申报表》,并由项目监理工程师以及质监部门签署《深圳市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或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情况登记表》;
2.原缴款单位向原征收机关递交有关申报材料;
3.20个工作日后,退款申请单位到业务办理机关领取退款审批意见并办理退款手续。
(四)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五)应提交的材料:
1.《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退款申报表》(在深圳建设信息网下载)一式3份;
2.《深圳市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或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情况登记表》(可网上下载,主要由监理单位注册监理工程师填写);
3.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材料;
4.已预缴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的原始凭证复印件,核原件;
5.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购买合同复印件,核原件;
6.购买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合法发票复印件,核原件。
(六)下列情况不予办理专项基金返退:
1.逾期不申请退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