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置相应的物业管理用房,具体为: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的小区,按照不少于总建筑面积4‰且不少于50平方米配置;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超过面积部分按照2‰增配。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依法做好相关资料的移交工作,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现质量和使用功能问题的,应当及时整改。对已竣工但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售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不得擅自处分业主依法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根据业主大会授权就涉及全体业主的物业服务纠纷依法进行诉讼,负责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向相关社区居委会(村委会)通报有关情况。定期公布财务经费使用情况,协调业主之间、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关系,督促业主及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和专项维修资金,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配合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组织任期期满后的换届选举,依法做好相关资料移交和财产清算工作。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产生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委员会可实行合理的薪金补助制度,具体由业主大会在业主管理规约中明确。

  四、加强物业服务队伍管理

  加强对从业人员培训教育。市、县两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定期开展物业从业人员资格培训、继续再教育、物业技能竞赛等活动,邀请专家举办专题讲座,不断提高从业人员职业素养、技能和服务水平。人员资格培训活动至少每两年举办一次,继续再教育每年举办一次。

  开展评优创优,增强行业自律。市、县两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开展两年一次的物业小区评优创优活动,发挥行业先锋模范作用,营造争优、创优氛围,促进物业服务专业化、品牌化发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开展行业自律和行风建设互评互查活动。

  整顿物业服务市场秩序。市、县两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物业服务市场秩序整治活动,严肃处理物业服务企业侵犯业主权益、未取得资质从事物业服务行为以及财务不透明等各项违法违规行为。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