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城市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需竣工验收备案后,方可办理规划、建设等其他验收备案。
(四)风景名胜
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加强清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力度。根据国务院《
风景名胜区条例》的有关规定,清源山风景名胜区规划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工作由清源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负责,有关区(市)政府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给予配合。景区范围内涉及的丰泽区、洛江区、南安市设立清源山管委会派驻执法小组,人员从所在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编人员中指派,按属地负责原则进行管理。清源山管委会提供相关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供派驻小组执法使用。有关区、市涉及的景区执法范围,由清源山管委会会同所在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划定。对景区保护范围内圣墓景点的日常管理工作,仍由泉州市文物局负责。圣墓景点内的“两违”执法工作由清源山管委会直接负责。
(五)城市燃气
1.根据《
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市、区两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对本辖区内燃气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燃气市场的违法行为。
2.街道办事处(镇)、社区、派出所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辖区内燃气的安全监管工作,协助治理瓶装液化气无证无照经营,进一步规范我市燃气市场经营秩序。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监管力度,落实经费保障
1.区级政府应根据所承担的市政公用事业管理职责任务,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提高管理水平。今后每年区级财政对市政公用行业投入的预算情况及项目安排必须报泉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备案。
2.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破坏园林、市政、环卫等市政基础设施及违章设置户外广告、店面招牌等违规行为。
3.为维持日常工作正常运转,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在核定养护定额标准时应按有关规定,足额拨付养护经费,确保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养护维护工作顺利开展。
4.建成区市政公用行业管理体制调整后,涉及道路管理、绿化带保洁、绿化养护等职责变更的,相应的管养经费由市、区两级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养护标准予以测算认定,根据“费随事转”的原则,由财政部门通过上下级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