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退让红线部分人行道路面及依附于该部分人行道设置的排水、排污检查井,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建设。在设计审查时,泉州市城乡规划局应会同市、区市政公用部门,将有关设计及施工标准要求明确写入审批文书。退让道路红线部分的建设要同步验收,方可办理开发项目的竣工验收手续。退让道路红线部分验收合格后移交市、区市政公用部门统一管理。
(二)环境卫生
1.按照“分级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执行市、区、街、居三级环卫四级网络的管理体制。
(1)市级负责把市区生活垃圾从垃圾中转站转运到垃圾填埋场处理,负责垃圾中转站、填埋场的管理和公厕粪便的抽运处理。区级负责道路的冲洗、洒水。各街道办事处负责主次干道、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垃圾收集。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社区道路和物业小区的保洁及垃圾收集工作。
(2)垃圾填埋场、垃圾处理厂等大型环卫设施由市级负责建设,实行市、区两级按比例承担建设资金。垃圾中转站由各区负责建设,建成区内垃圾中转站建成后移交市级运行管理,建成区外的垃圾中转站按农村“家园清洁行动”模式由各区政府负责使用管理和中转运输。公厕由区级负责建设和管理。道路两侧的果皮箱、垃圾箱由各区负责设置管理。建筑物附属化粪池的清粪工作由业主负责。
(3)片区改造建设时应同步配套建设垃圾中转站、公厕、公交首末站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成后按分级管理权限移交市、区管理部门管理。
2.建成区市政主次干道道路绿化带、街头绿地的卫生保洁工作由区级统一负责。
(三)园林绿化
1.建成区范围内城市园林绿化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统一管理。《关于进一步加强泉州市中心市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的意见》(泉政办〔2007〕9号)确定的属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区级园林部门负责管养的街头绿地、道路绿地、内沟河绿地移交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养。区级公园仍由各区园林部门负责管养。单位庭院、居住区、工业小区等附属绿地,仍由原有绿地管理单位负责管养。
2.建成区在建及新建绿化工程养护期满1年,经验收合格并向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后,按照泉政办〔2007〕9号文确定的属市级管养范围的,移交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养;属区级管养范围的街头绿地、道路绿地、内沟河绿地,由区级园林部门确认后,移交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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