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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基础教育投入条例(2009修正)

  第二十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中用于中小学校舍维修资金的使用计划,由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商有关部门同意后下达。

  第二十五条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提出分配方案,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编入年度预算。

  第二十六条 基础教育学校收费应当持有物价行政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使用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按学期在媒体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批准机关以及投诉电话,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基础教育学校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社会不得向基础教育学校乱摊派。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基础教育学校的经费投入,涉及政府采购部分,实行政府采购统一管理,其中符合集中采购条件的,必须实行集中采购。基础教育设施建设项目投资,达到有关招标投标规定限额的,必须采用招标形式采购。

  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基础教育投入进行年度审计;对学校校长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基础教育的规划,合理调整基础教育学校的布局,优化基础教育的资源配置,加强基础教育资产管理,提高基础教育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按期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由负责征收的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征收部门按每逾期1日加收应缴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擅自减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占、克扣、挪用教育经费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审计、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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