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在全国领先、国内外业界有一定影响和发展潜力,且对我市财政贡献大的软件龙头骨干企业,从纳税年度起三年内由受益财政按该企业上年度上缴税收地方留成新增部分的10%给予奖励。
3.经认定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五年内受益财政返还软件园的增值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由软件园区管理部门将其中的50%返还给企业。
4.新办的软件企业经“双软”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所退部分,企业用于软件产品的研究与开发、扩大再生产时,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6.对2008年1月1日后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软件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软件企业人员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8.对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规定的、随同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
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均可免征关税。
9.对软件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符合有关条件的,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经主管税务机关核查认定,其折旧可以采用加速折旧办法。
10.软件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11.软件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投融资扶持政策
1.创业投资机构或居民投资者投资于软件园区内的软件企业,投资额度在500万元以上的,以软件企业被投资前一年度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为基数,在投资后5年内,每年对超基数部分进行核销,由受益财政按软件园区实得的全部或部分作为专项资金,用于扶持被投资企业的技术改造和研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