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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环保厅等部门2010年河南省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辖市确定一个污水处理厂进行污泥处理处置示范工程建设。要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要求,结合污水处理工艺,制定污泥处理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污泥处理处置应遵循源头削减和全过程控制原则,加强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源头控制,根据污泥最终安全处置要求和污泥特性,选择适宜的污水和污泥处理工艺,实施污泥处理处置全过程管理,最终实现污泥的减量化、稳定化和无害化。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2010年6月30日前,各省辖市政府完成规划编制任务。2010年3月30日前,确定污泥处理处置示范工程建设的污水处理厂名单,制定工程建设方案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环保厅备案。2010年10月30日前,开工建设污泥处理处置示范工程。

  以上工作由各省辖市政府负责组织、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和治理单位具体落实。各级发展改革、财政、环保、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职责分别完成本部门任务。

  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以上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九)各省辖市环境综合整治。各省辖市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分别确定一至两个污染严重的区域、流域和行业,制定整治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促进当地环境质量的改善。各省辖市环境综合整治方案于2010年2月底前报省环保厅备案。

  三、工作标准

  流域综合整治标准:达到省政府与各省辖市政府签订的年度环保责任目标中所确定的断面目标值。

  区域综合整治标准:通过整治,促进该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优化升级,区域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改善,实现区域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

  行业综合整治标准:达到各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技术规范要求。

  关闭、拆除违法企业或其生产线标准:必须依法吊销或变更企业营业执照,断水断电,拆除生产设备,清除原料。

  停产治理、限期治理、深度治理标准:治理工艺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技术政策和省重点行业污染治理技术规范要求,治理期间不得超标排污。

  污泥处理处置标准:处置后的污泥应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的规定和有关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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