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深府〔2010〕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一月八日
深圳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退出现役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待遇,根据国家、广东省的有关文件及《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80号)(以下简称《医保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户籍且退出现役,抚恤关系在本市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以下简称残疾军人)。
第三条 残疾军人按《医保办法》有关规定参加我市综合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和生育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的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条 政府设立残疾军人专项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用于市社会保险机构支付残疾军人发生的超出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非社会医疗保险费用)。市社会保险机构、市民政部门可对残疾军人专项医疗保险补助资金支付范围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残疾军人按本办法规定享受残疾军人专项医疗保险补助资金支付的补助待遇。
第五条 残疾军人由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统一为其办理参加社会医疗保险手续。
按照《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由我市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残疾军人,其社会医疗保险费由我市养老保险基金负担。
在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办理退休手续的残疾军人,其社会医疗保险费由其领取退休金的渠道解决。
未办理退休手续的残疾军人,其社会医疗保险费单位缴交部分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负担;个人缴交部分由个人负担,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可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属实,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