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中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传染病医院、职业病防治院、精神病医院、妇女儿童医院等承担公共卫生服务比例较重的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开展临床重点学科建设、科研教学和发展特色专科专病的公立医院,在投入政策上予以倾斜。(由市财政委、发展改革委、卫生人口计生委、教育局负责)
(二十一)改革公立医院监管制度。
1.卫生部门要明确行业监督管理重点,按照《医疗服务整体管理与质量控制标准》,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管理绩效实施行业评估,评估结果及时向社会发布。(由市卫生人口计生委负责)
2.建立公立医院质量监管和评价制度,加强社会监督。(由市卫生人口计生委负责)
3.全面推行医疗服务信息公开制度。(由市卫生人口计生委负责)
(二十二)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
1.加快民营医疗机构发展。在税收征管、投资融资、人才引进、技术准入、医保定点、科研立项、科目设置、设备许可、转诊服务、职称评定和继续教育等方面给予民营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同等待遇。(由市卫生人口计生委、人力资源保障局、发展改革委、地税局负责)
落实民办非营利性医院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执行营利性医院税收政策,放宽社会资本进入医疗领域的政策。(由市地税局、国税局、卫生人口计生委负责)
积极稳妥推行部分公立医院转制。(由市卫生人口计生委、人力资源保障局、发展改革委、编办负责)
鼓励有资质的人员开设医疗保健门诊部(诊所)。到2011年,社会医疗机构床位数、诊疗服务量达到全市医疗服务总量的30%以上。(由市卫生人口计生委、人力资源保障局负责)
2.鼓励民营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包括境外资本来深合资、独资办医,鼓励其以收购、兼并、托管等形式,参与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机构举办的医疗机构的经营管理。鼓励其兴办高端医疗机构,引进境外专业医院管理人才对医院进行管理,发展个性化、高端或特需服务,提高我市医疗卫生服务国际化水平。(由市发展改革委、卫生人口计生委、人力资源保障局、财政委负责)
六、制定配套政策
(二十三)建立科学高效的医疗器械采购制度。
1.建立公立医院医疗器械采购信息平台,公开中标和已采购信息,实现采购信息共享,降低采购成本。(由市财政委负责)